(原标题: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上市公司名称: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华绿生物 股票代码:300970 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信息披露义务人 1:江苏高投发展创业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虎踞路 99号高投大厦 3楼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号高投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信息披露义务人 2:江苏毅达并购成长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 住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359号二号楼 4楼 B504室 通讯地址:南京市鼓楼区虎踞路 99号高投大厦 股份变动性质:减少
签署日期:2024年 12月 6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编写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其履行亦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章程或内部规则中的任何条款,或与之相冲突。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江苏华绿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没有委托或者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证本报告书及相关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诺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六、本报告书涉及到持股比例均以公司最新披露的总股本 120,202,400股为基础计算,并四舍五入保留五位小数,故可能存在尾数差异,提请投资者注意。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 因信息披露义务人基于资产整合、资金周转及自身业务需要而减持股份。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未来 12个月的持股计划 上市公司于 2024年 10月 28日披露了《关于持股 5%以上股东股份减持计划的预披露公告》(公告编号:2024-063)。上市公司股东高投发展因股东资产整合、资金周转及自身业务需要,计划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合计不超过6,315,400股,本次减持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的期间自公司发布上述公告披露之日起十五个交易日后的三个月内。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该减持计划正在实施期内。
第四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前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股东名称 | 股份性质 | 本次权益变动前 | 本次权益变动后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总股本比例 高投发展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8,640,000 | 7.18788% | 6,010,100 | 4.99998%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毅达并购 | 无限售条件股份 | 2,089,068 | 1.73796% | 0 | 0.0000%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合计 | 10,729,068 | 8.92584% | 6,010,100 | 4.99998%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基本情况 信息披露义人,高投发展、毅达并购通过交易所集中竞价系统于 2022年 4月13日首次披露《关于公司股东股份减持计划预披露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2-026)至本报告书披露日合计减持公司无限售流通股 4,718,968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由8.92584%减少至 4.99998%。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再为上市公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具体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 | 减持方式 | 时间 | 减持价格区间(元) | 减持股数(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变动后持股比例 高投发展 | 集中竞价 | 减持期间 | 13.09-25.86 | 2,629,900 | 2.18789% | 4.99998% 毅达并购 | 集中竞价 | 减持期间 | 15.78-20.21 | 2,089,068 | 1.73796% | 0.0000%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股份的权利限制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高投发展持有公司的股份均为无限售流通股,持有公司的股份无对外质押、冻结等权利限制的情况。
第五节 前 6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事项外,在本次权益变动事实发生之日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其他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生误解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事项,以及中国证监会或者交易所依法要求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信息。